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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銀行: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發布日期:2022/10/22 13:22:31 瀏覽:

來源時間為:2022-04-28

導語: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關聯交易行為,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關聯交易行為,防范關聯交易風險,促進本行安全、獨立、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等監管機構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行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

本行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本行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第二章關聯交易的管理架構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本行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涉及業務部門、風險審批及合規審查的部門負責人對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本行董事會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管理、審查和風險控制。委員會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委員會

關于關聯交易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指導經營管理層建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體系;對經營管理層提交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進行初審;

(二)對經營管理層提交的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初審;

(三)對經營管理層提交的關聯交易年度預計議案進行初審及對超出預計議案范圍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進行初審;

(四)聽取關聯交易管理的日常報告。

委員會人員組成、會議規則等具體規定按照本行《董事會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執行。

第五條本行經營管理層下設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關聯交易牽頭管理部門、規劃發展部、計劃財務部、授信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營運管理部及業務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人員,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職責包括:

(一)審議由牽頭管理部門草擬的關聯交易管理相關制度;

(二)審閱本行年度關聯方名單,識別確認存在爭議的關聯方;

(三)審議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額度預計議案;

(四)識別確認存在爭議的關聯交易;

(五)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六)審閱年度關聯交易管理執行情況報告、季度關聯交易統計情況;

(七)協調其他與關聯交易管理相關的事項。

第六條本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關聯交易管理的牽頭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作為秘書單位具體負責協助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二)草擬關聯交易管理基礎管理制度;

(三)牽頭負責關聯方名單的收集、匯總、確認及報送;

(四)牽頭負責關聯交易信息收集、整理、報送;

(五)牽頭推動各相關部門、機構在交易中根據關聯方名單識別關聯交易;

(六)負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七)牽頭負責關聯交易管理系統的建設,并負責關聯交易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

第七條本行規劃發展部作為全行價格機制的牽頭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本行關聯交易的定價機制。

第八條本行計劃財務部負責提供季度資本凈額等相關財務數據。

第九條本行授信管理部牽頭負責授信類關聯交易管理,包括規范授信類關聯交易具體流程、收集報送數據、檢視關聯交易合規性等。

第十條本行風險管理部負責將關聯交易集中度管理指標納入風險監測范圍,動態監測關聯交易風險暴露對資本占用的情況;下設法律合規部牽頭負責合同審核流程中非授信類關聯交易具體流程規范、數據收集報送及檢視關聯交易合規性。

第十一條本行營運管理部負責存款類關聯交易的收集報送數據、檢視關聯交易合規性等。

第十二條其他涉及關聯交易管理的部門及機構的管理職責

本行各業務管理部門,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場管理部、理財中心、投資銀行部、公司業務管理部、零售業務管理部等;中后臺管理部門,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部、特殊資產經營中心等;各分支機構及子公司,負責本部門及本機構職責范圍內如下關聯交易管理,并對關聯交易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一)根據關聯方名單識別關聯交易,報送疑似關聯方;

(二)動態監測關聯交易交易資金來源和流向,及時掌握基礎資產狀況;

(三)規范關聯交易審批、授權等具體流程,包括將關聯交易管理要求嵌入相應業務流程,并盡可能通過系統進行管控;

(四)及時報送關聯交易數據,包括授信、非授信關聯交易等內容以及疑似關聯交易信息的報送。

第三章關聯方的定義及分類

第十三條本行的關聯方分為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上交所,下同)定義的關聯方和企業會計準則定義的關聯方。

第十四條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是指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定義的關聯方;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的關聯方是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定義的關聯方;

企業會計準則定義的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定義的關聯方。

以上關聯方的界定見本辦法附件1。

前述規定依法修訂并生效后,即使本辦法暫未相應修訂,本行亦應根據修訂后的規定對關聯方進行界定。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定義及分類

第十五條本行將關聯交易劃分為與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和與企業會計準則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

以上關聯交易的具體界定見本辦法附件2。

第十六條與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分為應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類型的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屬于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關聯交易。

第五章關聯方的報告、信息收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向本行報告其關聯方情況。

持有本行5以上股權,或持股不足5但是對本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在持股達到5之日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向本行報告其關聯方情況。

前款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本行報告并更新關聯方情況。

第二十條本行關聯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等不當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關聯方信息發生變更的,各責任機構應需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獲取相關信息,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告并提交關聯交易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本行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告。

第六章關聯交易的定價

第二十三條本行的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第二十四條本行與關聯方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取費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價格牽頭管理部門應當針對各關聯交易類型按照本章節所規定的定價原則,確定相應的定價機制。

第七章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

第二十六條與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和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般關聯交易的,按照本行內部管理制度和授權程序進行審批,并以郵件形式報本行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備案;

(二)屬于重大關聯交易的,經本行高級管理層審批后,報風險控制與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初審并提交董事會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本行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本行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本行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本行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本行的關聯交易余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本行的關聯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本行的關聯交易余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本行的關聯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二十七條與中國銀保監會定義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原則上以簽訂協議的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以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計算交易金額;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以業務收入或支出金額計算交易金額;

(四)中國銀保監會確定的其他計算口徑。

第二十八條本行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披露及審批程序和標準如下: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在30萬元以上的交易,或與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的交易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二)本行與關聯方發生交易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三)本行與關聯方發生交易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及時披露。本行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評估報告。日常關聯交易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二十九條本行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定義的關聯方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相同交易類別下標的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按本條規定適用連續12個月累計計算原則時,達到上一條規定的披露標準的,可以僅將本次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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